資訊教育能力指標-資訊科技與人類社會: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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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能建立科技為增進整體人類福祉的正確觀念,善用資訊科技做為關心他人及協助弱勢族群的工具。
 
5-4-6 能建立科技為增進整體人類福祉的正確觀念,善用資訊科技做為關心他人及協助弱勢族群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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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5日 (日) 20:47的最新修訂版本

資訊教育能力指標-分段能力指標 查詢

資訊科技與人類社會

5-2-1 能遵守網路使用規範。

5-3-1 能瞭解網路的虛擬特性。

5-3-2 能瞭解與實踐資訊倫理。

5-3-3 能認識網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

5-3-4 能認識正確引述網路資源的方式。

5-3-5 能認識網路資源的合理使用原則。

5-4-1 能區分自由軟體、共享軟體與商業軟體的異同。

5-4-2 能善盡使用科技應負之責任。

5-4-3 能遵守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規定。

5-4-4 能認識網路犯罪類型。

5-4-5 能應用資訊及網路科技,培養合作與主動學習的能力。

5-4-6 能建立科技為增進整體人類福祉的正確觀念,善用資訊科技做為關心他人及協助弱勢族群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