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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課本的實施中,以培養傳統的十八種美德為主要內容,計有:勤學、禮節、愛國、寬恕、公德、信實、合作、守法、正義、友愛、勇敢、孝順、睦鄰、節儉、知恥、負責、有恆、和平。這十八個德目分配於一學年中,上下學期各九個德目,每個德目實施兩週,是為該週的中心德目。 若以西方道德教育的兩大傳統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和康德(Immanuel Kant)來看,以上十八種美德的培養顯然是偏向於亞氏的傳統,也就是把美德當習慣來培養。這十八個德目周而復始的實施,目的就在於希望學生能養成習慣。而康德的傳統則認為習慣不具有道德價值,在康德強調動機的要求下,顯然習慣不是有意識的發自道德動機,也就是未經有意識的道德判斷而產生的行為。事實上德行的學習在剛開始是有意識的行為,但任何行為經常為之就會變成習慣。所以德行應包括這兩種成分。 可是在道德教育的教學法上,自民國七十八年(1989)起,在〔生活與倫理〕的教學指引中,採用了曾經是美國最流行的兩大教學法,郭爾保(Lawrence Köhlberg)的道德認知發展論和拉斯(Louis Raths)等人所發展出來的價值澄清法(values clarification)。這兩種教學法是走康德的路線,尤其是郭爾保的理論,特別強調道德認知,且以為道德的認知應足以保證其行為,也就是以德行的 「知行合一」為假設。他曾挪瑜亞氏把美德當習慣來培養的方法為「德目錦囊」(bag of virtues),根本就認為習慣不可靠。至於價值澄清法是以道德判斷的改變為起點,進而顧及行的一面。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們對西方理論的採用常是一廂情願的,亞氏與康德這兩種在西方本身就不易整合的理論,我們卻「各取所需」的組合了起來,也就是以強調道德認知的教學模式來教學生習慣的養成,這已悖離了原理論的取向。而實際上,道德認知發展和價值澄清法真正能用於教學上的並不多。教科書裡,主要的仍是以每個單元的故事及所列的模範人物為教學的主要重點。 中心德目是希望學生所應該具有的美德,這些美德的塑造,是經由不斷的提醒和練習,在國小每年重複實施,透過習慣的養成,而成為學生的人格特質。這是道德教育的主要方法之一,而在把美德當成習慣來培養的同時,也應該同時強調習慣的變通,考慮各種情境因素,自己要有判斷的能力,不應該拘泥於德行的本身,例如我們要求小孩誠實,但是當綁匪橫行時,我們也要求小孩不要和陌生人講話,當然也不應對這些可能的壞人誠實了;所以要能變通。 [[category:品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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