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六國小獎助學基金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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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嘉義縣頂六國民小學獎學金籌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鼓勵本校在學學生及畢業生努力向學為宗旨。壽嘉義縣政府教育局之監督與輔導。

第二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        獎學金之籌集管理。

二、        規劃講學範圍並執行。

第三條:本會社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七人,主任委員遊本校校長兼任之。委員及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條:本會委員一左列方式產生之:

一、        本校主任、組長。

二、        本校家長會常務委員(含會長)

三、        獎學金之捐獻人,依據捐獻金額遴聘十人,如第十位有多人時酌予贈聘。

第五條:本會設常務委員七人,除校長及家長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外,其餘依左列方式產生之。

一、        校長自本校主任遴聘一人。

二、        家長會長自家長會常務委員中遴聘一人。

三、        獎學金捐獻人前三名。

第六條:主任委員權責如左:

一、        日常會務之處理。

二、        本會總幹事之提名及職員之遴聘。

三、        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案之執行。

四、        其他。

第七條:委員會之權責如左:

一、        本會組織規章之議決。

二、        本會業務工作計畫之議決。

三、        勸募本會獎學金及預算決算之議決。

四、        本會經費收支之審核。

五、        其他。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之權責如左:

一、        本會組織規章之審議。

二、        總幹事提名人選議決。

三、        本會業務及委員會議決議案之執行。

四、        經費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        捐贈本會財務之接受及獎學範圍至議決。

六、        獎學金之審核及頒發。

七、        其他。

第九條:本會委員及常務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得連任,其在任期中因本職變動不克繼續擔任本會委員時由原產生單位重新遴聘。並以補足員任期為止。

第十條:本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一條:本會全體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本會之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二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一切事務。職員若干人,承總幹事之命辦理本會事務。本會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三條:本會獎學基金之來源:

一、        本校師生及家長自由捐獻。

二、        本校家長會年度度節餘經費之捐贈。

三、        社會人士及機關團體之捐贈。

四、        其他。

第十四條:本會舉辦之獎學事業如左。(每年得依據基金孳息之多少由常務委員會決定辦理項目及金額實施)

一、        本校在學優秀學生之獎勵(由本校教務處擬定辦法辦理)

二、        本校在學貧困兒童之獎勵(由本校訓導處擬定辦法辦理)

三、        本校應屆畢業列級有案之學生就讀國中助學金。

四、        本校畢業生與本校員工及本會基金捐獻之子女升學省立高中、大專院校、研究所知獎勵金。

五、        第四款是學生參加高普考及格之獎勵金。

第十五條:本會籌集之獎學基金均專戶存入公私立銀行或郵局,以基金孳息辦理獎學事業,不得支用母金亦不得經營任何事業。

第十六條:本會所有經費收支情形,均應提請常務委員會亦通過,及全體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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