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六國小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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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嘉義頂六國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本基金依照民法暨嘉義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嘉義頂六國小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協助頂六國小(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及貧困績優兒童努力向學並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柒拾參萬元整,由校友、家長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嘉義縣中埔鄉金蘭村頂山門25號(頂六國小)。

第五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甲、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乙、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丙、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丁、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審定。

戊、年度收支預算及結算之審定。

己、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置十七人,候補三至五人,其中本校校長、家長會長等二人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並另選聘監察人三人,候補監察一人,執掌有關監察事宜。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監察人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質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捐助人會議改選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若干人為常務董事,校長並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為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本會董監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幹事、主計、出納個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及有關憑據影本)。

(四)基金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憑證。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補助。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 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五條:本章程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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